国家司法考试.刑法卷专题辅导

发布者:wt_zyn日期:2014-06-30 00:00  点击数:

——记法学系2011级本科暑期《专题训练》之三

20146267:30X5403教室座无虚席。应2011级法学本科班导师邓君韬副教授特别邀约,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、国内司法考试辅导名师、四川大学胡东飞副教授亲临我校,为我校法律学子做了《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卷:考什么与怎么考》的专题讲座。2011级法学系全体同学及部分硕士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讲座。

在全场热烈的掌声中,邓老师首先对主讲嘉宾作了介绍。胡东飞老师是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,师从张明楷教授,系国内知名司法考试辅导专家,现任教于四川大学。

胡老师首先指出司法考试是法学学子必过的门槛,而刑法学科是一门足以决定司考成败的科目,每年的分值高达8590分,所谓“得刑、民者得司考”;接着,他分析了近年来刑法卷的命题特点:第一,在基础理论方面,司考刑法的犯罪论已日益倾向于德、日温和的“三阶层理论”,而对我国传统“四要件理论”的考察逐年减少;第二,在知识点数量方面,一道司考试题往往牵涉到多个知识点,学会对知识的融会贯通至关重要;第三,在命题深度方面,司法考试对知识点的考查日益细致入微,考生需要对各个知识点形成完整准确的认知把握。

在介绍了命题新特点之后,胡老师进一步阐述了“三要件说”中的违法要素与罪责要素。他指出,认识犯罪应遵循“从客观归因到主观归责”:一方面,违法要素是罪责要素的前提,它包含危害行为、危害结果与因果关系,是客观领域的否定性评价;另一方面,罪责要素是违法要素的上位概念,它意味着违法行为应受刑罚处罚,应结合年龄、故意与过失、刑事责任能力等综合判定。在这一理论的具体运用上,他以我国刑法第十六条为例,“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,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,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,不是犯罪。”在这一法条中,第一句是对犯罪所造成的客观损害结果的确认,第二句则深入到主观领域,由于不存在故意或过失,因此行为人主观上不应受到责备,不负刑事责任。

随着胡老师深入细致的解释论分析和频繁抛出的经典案例,同学们司考刑法复习中的疑惑得以消解。互动环节,针对“三阶层理论”如何得心应手地运用问题,胡老师认为关键在于精勤求学,攻坚克难,熟能生巧;在“期待可能性”与“紧急避险”能否等同的问题上,他认为两者虽然异中有同、殊途同归,但不可混淆其含义与适用;在今后司法实践是否会弃“四要件理论”而采“三阶层理论”问题上,他认为学术理论与司法实践各有侧重,应根据实践的需要对各类理论取其精华、去其糟粕。

本次精彩生动的专题讲座在师生的积极互动中很快步入尾声。同学们通过与国家司考辅导名师的深入交流,更加明晰了今后的复习方向、坚定了胜利的信念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撰稿/宋行健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摄影/李施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