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规范与事实之间—记与“彭州天价乌木案”原告代理律师的调研座谈

发布者:wt_zyn日期:2014-03-21 00:00  点击数:
         3月20日下午,我校第8期大学生科研训练项目(SRTP)《法律未界定自然资源的权属研究——基于四川彭州“乌木案”的思考》全体成员及2013级法律硕士敖苒、2013级法学硕士靖琦在指导老师邓君韬副教授的带领下,前往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开展调研,并与震惊全国、标的额上千万元的“彭州乌木案”原告代理律师,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兼主任,四川省律师协会理事张敏律师进行了深入友好交流。
         邓君韬副教授简要谈及本次调研的主题与目的,并感谢华敏律所及张主任对交大法学教育发展的鼎力支持。张敏主任表示,作为法律共同体成员,法律学者、实务律师、法学院同学应该加强沟通,注重理论联系实践。张敏主任首先将彭州“乌木案”的来龙去脉娓娓道来,为项目组提供了很多在之前的研究中无从查阅的宝贵细节信息。在诉讼策略上,张律师并没有将乌木界定为无主财产,而是界定为天然孳息,并结合《物权法》的占有保护制度为原告主张权利。在乌木本体属性上,他主张对孳息不能固步自封地作“必须存有原物”的狭义理解,“若非得益于千年万载的地质作用,普通树木绝无可能变成珍贵乌木,因此乌木的形成和土地密不可分,可以认为属于土地的出产物”;在乌木的权属上,他认为,确权与否并不是判断镇政府行为是否违法的前提——即使乌木权属难以判定,但镇政府的搬运、扣留行为必须提供合法性说明。
         随后,项目组成员提出了在之前理论研究中颇感困惑的问题,张律师均耐心、详尽解答。对于“即便乌木归国家所有,但是到底归政府的哪一级别、哪一部门所有?”这一问题,他首先从实践角度指出,此类资源若一概划归国有,可能会造成资源浪费、效率低下,因为管理机构对于乌木的日常保养、护理常常不尽如人意,可能造成乌木价值折损;接着,他又从《物权法》“明确物的归属,发挥物的效力”之立法目的进行了分析——对于煤炭、石油等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,理应国有,但对于乌木这类与国计民生关系不大的自然资源,并非必须划归国有,盲目为之反而不利于保护开发利用。他最后总结道,随着市场经济发展、权利意识萌生,国家主义的立法模式需要与时俱进,公私权属的界限应泾渭分明。
         项目组成员纷纷表示,张主任结合案件诉讼过程特别是现有客观证据的分析,使大家获益匪浅。项目组成员特别留意到张律师提到的、在彭州乌木案件上,法学家的“兴奋点”往往在于埋藏物、无主物、先占制度等的法律厘定,而代理律师对于证据材料的掌控往往投入更多关注——比如,发现乌木的原始出土地是河道还是责任田,甚至界定河道依据的水文资料(历年洪水最高水位数据)等等都应纳入律师的通盘考量。而以行政诉讼、民事诉讼或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代理,也是律师团队斟酌再三的问题。
         座谈中还有一个有趣的插曲,张主任提到自己近期还代理了一起标的额过亿元的陨石归属争议。而项目组此前公开发表的阶段性成果中就曾预测推论,乌木案的判决可能引起连锁反应,法律未界定的资源比如陨石或许在未来将成为新的问题——没想到竟然在与张主任的交流中得以印证。
         实践出真知,在规范与事实之间,通过与乌木案有关的市场调研及实务访谈,项目组成员收获满满,全面深化了对涉案法律制度的关联认识,对圆满完成SRTP项目结题充满信心!



撰稿/张彦超
摄影/胡光华
项目组导师:邓君韬
项目组成员:宋行健、杜高飞、张彦超
马瑞言(机械学院)、胡光华(土木学院)
项目组外援:敖苒、靖琦